來源: 作者: 發(fā)布日期:2019-07-29
聚眾類賭博行為的定性標準認定
司法實踐中多采取賭場為中心標準,認為賭場特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場所,是認定開設賭場罪的核心和前提。但該標準在微信紅包賭博的定性中存在疑問:
一是賭博場所的控制性標準存疑。在微信紅包賭博中,無論開設賭場還是聚眾賭博,組織者均可以決定賭博與否,何時進行,如果參賭人員違反群規(guī)定或約定,群主可隨時將其移除,單方否定其參賭資格、終止其賭博行為,即均對承載賭博的微信群有效控制。
二是人員分工、場所固定與持續(xù)標準存疑。微信紅包型賭博通常存在一定分工,主要包括代包(代發(fā)紅包)、記賬等,但程度往往不高,從分工嚴密與否判斷,難以準確定性。組織者為逃避查處,可能不持續(xù)組織賭博,甚至每次賭博結束即解散賭博群,下次需要賭博時重新建群,該標準對此類非持續(xù)、不固定的組織賭博定性有爭議。
三是賭博方式、賭博工具、抽頭比例標準存疑。紅包是微信自帶功能,難以認定為組織方提供,因此,賭博工具標準存疑。在微信賭博中,人員交往存在間接性、匿名性,相互地位更平等,實行何種賭博方式和如何確定抽頭比例,既存在組織者、管理者單方確定情形,也有參賭人員協(xié)商確定情形,還有組織者、參賭者共同確定情形,單方確定標準存疑。
四是公開性標準存疑。微信屬于大眾社交工具,具有傳播快、涉及面廣等特點,在微信紅包賭博中,參賭人員通常較多,賭博信息傳播快、范圍不可控,不可控的公開性模糊了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的界限,加劇了定性爭議。若能準確認定開設賭場罪,則聚眾型賭博的定性難題將迎刃而解。
一、開設賭場罪的教義學分析
開設賭場罪為獨立罪名。在罪狀方面,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存在顯著差異,且并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”等提示性表述,難以認定為加重情節(jié)。在法定刑方面,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“開設賭場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……”,與第一款完全相同,亦難以認定為加重情節(jié)。根據(jù)明確性原則,罪狀不同且有獨立法定刑,應推定為獨立罪名,除非有充足理由反證。此外,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構成要件要素,契合降低入罪門檻、擴大處罰范圍的立法目的。
開設賭場罪的規(guī)范含義。賭場即賭博場所,區(qū)分賭場和賭博場所無實際意義。一方面,聚眾賭博對賭博行為發(fā)生的場所并無限制,加之無論賭場還是賭博場所均為法律禁止;另一方面,賭場或賭博場所的主要功能均在于為賭博提供場所、條件與便利,客觀上均有助長、鼓勵賭博的作用,區(qū)分意義不大。根據(jù)司法解釋,開設賭場罪還應包括設置賭博機、建立賭博網(wǎng)站接受投注等情形,因此,開設應解釋為開辦,即開設、經(jīng)辦。因此,開設賭場罪,即開設、經(jīng)辦賭博場所的行為,但不以營利目的為必要。
二、以控制性為基礎的開放性
開設賭場罪的認定主要有經(jīng)營說、控制說、控制+營利目的說等觀點,但均承認控制性在認定中的重要作用。本文亦贊同控制性標準,但并不充足。因為一方面,聚眾賭博也存在對賭場的一定控制性,另一方面,聚眾賭博也對賭博有一定引誘和促進作用。因此,還需另一個判斷標準,即開放性。開放性不同于公開性,其與封閉性相對應,是指賭博場所對參賭者的接納性,表現(xiàn)為外來人員是否可以加入,微信群是否處于擴大狀態(tài)。開放性使容納特定人賭博的隱秘行為變?yōu)橐T容納不特定人賭博的公開行為。因此,認定開設賭場罪的關鍵在于把握賭場的控制性與開放性。但控制性是前提和基礎,即應先判斷控制性,再判斷開放性。概言之,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為以控制性為基礎的開放性。
控制性標準??刂菩?,是指對賭博場所的掌控,進而維護正常賭博秩序,確保賭博活動正常進行與運轉。從以下方面判斷:一是掌控性。對賭場的整體控制性,決定是否進行賭博、以何種方式、何種抽頭比例賭博。二是管理性。對賭場進行日常管理,明確分工、各行其是、各司其職,確保賭場正常運轉。三是運營性。提供持續(xù)、開放、穩(wěn)定的賭博服務,確保賭博場所的持續(xù)性,提供賭博預期。
開放性標準。從以下方面判斷:一是賭場公開程度。開設賭場的時間、地點等應被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曉,以吸引更多參賭人員,聚眾賭博則往往盡可能避免外人知曉,有較強隱秘性。二是參賭人員不特定。聚眾賭博中的參賭人員基本固定、參賭范圍較小、可控,而開設賭場對參賭人員往往并無限制,來者不拒、多多益善,參賭人員通常不特定。
分情形判斷。在聚眾類賭博中,首先,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。第一種情形,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,則不可能構成賭博罪,但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。若對賭博場所有運營性與管理性,則再判斷是否符合開放性標準,若均滿足則認定為開設賭場罪,否則應認定為無罪。第二種情形,如果以營利為目的,則進一步判斷構成開設賭場罪還是聚眾型賭博罪。基于判斷的經(jīng)濟性可采用排除法,開設賭場罪應具有優(yōu)先性,因為開設賭場是聚眾賭博的特殊形式,而特殊罪名通常優(yōu)先于一般罪名,也契合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原理。因此,在以營利目的前提下,若不符合控制性與開放性標準,則認定為聚眾型賭博罪。
具體到微信紅包賭博中,如果純粹出于娛樂或增進感情在封閉微信群組織搶紅包活動,則屬于個人自由范圍,不以犯罪論。若以營利為目的,在封閉微信群組織搶紅包賭博的,則認定為聚眾賭博罪。若面向不特定人組織紅包賭博的,即微信群具有開放性,則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。因此,前述案例均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。